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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双方之间因为日常琐事矛盾逐渐增加,从争吵逐渐演化为打架。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一再忍让,导致被告变本加厉,不仅酗酒,而且时常施以家庭暴力。2015年11月18日,原告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遂离家出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段*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并归还段*甲拆迁补偿;3、归还原告个人拆迁补偿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段某某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其间发生了一些摩擦,但二人还有感情。且婚生子年龄尚小,需要照顾。其二人系自由恋爱,至今相恋五年,双方心里还有对方。事情发生后,被告已经向原告道歉,承认自身错误,表示愿意悔改。遂不同意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2011年6月7日于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1日育有一子,取名段某甲。结婚之初两人感情尚可,随着婚生子出生导致两人逐渐出现矛盾,偶有争吵。2015年11月18日,原、被告因发生激烈矛盾冲突,导致原告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走进婚姻殿堂,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有日常摩擦,偶有争吵。论其程度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所主张被告对其施以家庭暴力的事实。同时考虑到婚生子段*甲尚且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来促使其健康成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某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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