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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重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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