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自网上认识,自由恋爱,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1年8月我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请求;现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且我与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袁某某辩称,我与原告自愿恋爱,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原告上次诉请离婚被驳回后,我就去原告家乡打工,试图与原告和好,但原告母亲阻止,使我们未能和好;现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网上认识后,自由恋爱,2009年7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9月15日原、被告生一子,取名袁佳豪;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2月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娘家劝其回家未果。2011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离婚请求。后被告曾到原告家乡打工,试图与原告和好。2015年8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审理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1)户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且生育一子,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间虽发生矛盾,但被告能积极追求与原告和好,原告应当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