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2015年11月27日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儿子张*甲201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之抚养费19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之抚养费192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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