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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