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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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