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广运、张**,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相识,两个月后开始谈恋爱,2011年9月3日以夫妻名义入赘原告家共同生活,同年12月30日生一女王*乙。2012年8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前期关系尚可,后两人互不交流,经过一年的冷战,2015年5月曾协议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5年7月1日,孩子被带回被告老家,因孩子问题,原告被被告无端殴打,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人虽然有矛盾,但为了孩子和家庭,希望法院能调解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4月在工作中相识,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7月两人开始共同生活。2011年9月3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30日生一女王*乙。2012年8月1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2015年5月,两人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王*甲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则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甲与被告李某某相识相恋后,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一女,后又补办结婚登记,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尚可;虽然两人于2015年5月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重,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经常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原告王*甲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甲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