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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起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原告冯某某发现与被告丁某某在生活及言语方面难以沟通,同时原告冯某某在婚姻期间因受伤须人照顾,但被告丁某某不闻不问,也不支付任何的医疗费。后经原告冯某某慎重考虑,与被告丁某某提出离婚,但协商无果,原、被告夫妻关系因此形同陌路,原告冯某某对于这样的夫妻感情现已不抱有任何的希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丁某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丁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与被**某某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1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2015年10月26日,原告冯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某某离婚。庭审中,原告冯某某坚持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婚后经常吵架,被**某某对原告冯某某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某某予以否认,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尚不足一年,年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为经营家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且两人均有维系夫妻感情的义务。故只要原、被告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体谅,经常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冯某某请求离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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