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依照本院生效的(2013)阎*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81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2585元。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银行工资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阎**第005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17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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