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索某某已履行了该案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1)户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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