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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认识并于2011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13日,原被告依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12年3月26日生育一子李**,2014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证。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只是夫妻感情长期不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由被告自行抚养;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认识并于2011年10月13日依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12年3月26日生育一子李甲某,2014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在婚姻生活期间,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互相沟通与处事方式等问题产生矛盾,引发纠纷,遂成讼。庭审中,因被告李某某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档案,证人证言,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多年,婚前双方有较深的认识和了解,婚后生活稳定,有着较为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称因被告性格、处事问题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生活中并无实质性矛盾发生。原、被告双方应正确审视互相间的矛盾,互相理解与包容。生活中虽然有矛盾,但不致使双方多年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矛盾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双方应珍视多年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增进交流,互敬互让,积极修复婚姻问题。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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