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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