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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杨*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左某某诉称,原、被告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13年初,原告在外打工,双方分居至今。期间,二人多次协议离婚未果。另,被告患有男科疾病,且隐瞒乙肝病史。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原、被告间之矛盾,系一般家庭矛盾,并无大碍。原告在外打工期间,被告曾主动联系原告缓和夫妻关系。被告仅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传染性,其男科疾病轻微,不影响夫妻生活。因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有所不睦。2015年7月20日,原告持上述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则持上述辩称之理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左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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