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