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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生活中,由于被告性格固执、暴躁,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我曾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双方关系并无改善,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们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子女;2013年6月原告外出打工才离家,我们夫妻感情好着,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1991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李*甲;1996年1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乙。2013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同年10月和2014年6月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均被判决驳回。2015年8月3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应珍惜多年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生活中互相包容、互敬互爱。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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