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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武某某申请执行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葛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执行案款9726.88元(其中包含截止2015年8月抚养费7000元、经济补偿款2651.88元、诉讼费75元);并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武某某221布艺组合沙发一套、海信液晶55寸电视一台、海信牌柜式空调一台、海信牌挂式空调一台、茶几一张、电视柜一个、美菱冰箱一台、被子四床、蚕丝被两床、立式台灯一个、床前台灯一个、骨瓷茶具一套、枕套一个。并应承担执行费436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本案财产部分、蚕丝被两床、立式台灯一个、床前台灯一个、骨瓷茶具一套、枕套一个(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与部分双方协商解决,暂不执行;对金钱部分履行,被执行人葛某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2000元,2016年1月30日前履行完毕。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15)阎**第0046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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