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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两女,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6月份左右,她发现被告有外遇,且因此发生冲突,之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她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她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张某某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范某某诉称的婚姻状况及子女状况属实,但不承认有外遇行为。他认为夫妻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4月4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7月31日生有一女张**,于2013年3月19日生有一女张**。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范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范某某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至今共同生活已八年有余,并生有两女,双方理应珍惜并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责任,但原、被告之间只要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849元,原告范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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