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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