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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