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原告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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