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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原告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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