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高终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将登记于被执行人张*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雷诺科雷傲汽车一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何*(身份证号码:)名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2247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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