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代理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3日在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6月24日生育双胞胎女儿刘**、刘**。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没有上进心且性格暴躁,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和经济原因发生吵闹甚至打架。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双方相互关爱少,于2011年2月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认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同时表示愿意采取行动缓和双方矛盾,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请,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5年5月自主恋爱,2006年1月23日在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6月24日生育双胞胎女儿刘**、刘紫悦。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和经济原因发生矛盾引发争吵甚至打架,由此引发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原被告均系初婚,本次诉讼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诉请,当庭表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碎,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并表示愿意做出改变重建美好和谐的家庭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恋爱结婚,婚姻存续了近10年且育有两个女儿,家庭结构相对稳定。近年来,双方虽因经济问题和性格差异发生矛盾,但家庭生活琐碎,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原告虽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2月分居,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婚生女刘**、刘**尚年幼,从组建家庭的不易和有利于子女的角度考虑,原、被告双方均应更审慎地对待婚姻和家庭。为人父母者应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重担,被告应关心体贴原告和孩子,主动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努力为妻子和孩子创造好的经济条件和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原告亦应多体谅和关怀被告,不应执意离婚诉请。原、被告如能增强夫妻间的理解、包容和信任、多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婚姻基础良好,感情并未彻底破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另150元本院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