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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