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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闫书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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