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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