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席兆军与被执行人范**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席**与被执行人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1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席**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15)莲民初字第01580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范**持有的西安赫**备有限公司50%的股份分割,其中25%股份过户至申请人席**名下,被执行人范**保留25%股份。申请执行人席**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580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