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王*名下陕A76A75大众朗逸小轿车与宋*名下陕A927G9雪弗莱小轿车交换过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4)莲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宋*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履行互负义务,申请人宋*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86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