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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