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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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