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暴**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开始同居(未领取结婚证),1993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金**(已婚),1995年4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金**(现在外打工)。2014年4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年底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现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开始同居(未领取结婚证),1993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金**(已婚),1995年4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金**(现在外打工)。2014年4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自述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年底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2015年6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被告身份证明、查档证明、五星村村委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自述其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3年年底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因被告下落不明时间不满两年,故不应认定原、被告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