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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