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原告生病被告不管,孩子生病他也不管,一直是原告一手管。2015年4月24日孩子因病去世,被告让原告回娘家,从2015年4月24日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在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女儿王*乙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婚后其对原告、对孩子即对家庭尽心尽力,2015年12月20日其还带着原告去医院看病。2015年4月24日,因为孩子病逝,自己心情很沉痛,其让岳父把原告接回娘家,想让她缓和心情。孩子不在一个月后,其去原告娘家找原告,原告不在,打电话也不接。之后其多次找原告,其家人也去原告娘家叫,但原告也没有回家。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自由恋爱,201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8日生育女儿王*乙,2014年9月11日生育儿子王*丙。2015年4月24日孩子王*丙因病去世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嗣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生活至今。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儿子的病故,给原、被告精神上造成伤痛,对此双方理应共同面对,并相互扶持、互相支撑。对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双方应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目前的现状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日后寄希望原、被告双方以诚相待、相互体谅、相互沟通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进而通过共同努力构建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