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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