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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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