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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