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自动履行本案的义务,交纳执行款人民币720元。申请执行人刘*之母李*已代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蓝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协议载明第二项关于2015年1月至12月刘*乙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崔*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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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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