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崔*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自动履行本案的义务,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崔*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协议载明第三项关于刘*一次性给付崔*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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