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某某给付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贺某某已交纳案件款1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倪某乙已领取该案件款。故(2006)临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贺某某给付10000元义务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6)临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中贺某某给付10000元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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