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石XX与被执行人晁XX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XX与被执行人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莲民一初字的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XX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抚养费6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晁XX在建行西安劳动路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晁XX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8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向我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