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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