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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0年冬季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2002年9月14日原、被告生一子取名张**。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依法离婚,为了孩子双方于2014年2月19日依法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但是之后,被告仍住在其租赁的房间而不回家,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对原告也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已破裂的感情无法复原。故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张**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要回去好好过日子。离婚后被告无家可归。只要公公不打被告,被告就好好过日子。被告现在在饭店做保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王某某质证表示认可。

被告当庭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综合评议,原告所出示证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有效且被告认可,故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9月14日生一子取名张**,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离婚,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再次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应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和睦相处。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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