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郝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郝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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