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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XX诉称,原被告因在一起打工于2002年12月认识,不久双方便建立了恋爱关系,之后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06年11月28日生一女韩X甲,后于2011年8月26日生二女韩X乙。可自从有了两个女儿后,被告经常因家务小节和原告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近几年被告只管自己在外享乐,对原告和两个女儿的生活不闻不问,也不努力工作,致原告及女儿生活所需均由娘家支付。更重要的是被告经常性的不承担家务,有时数月都不回家,致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和好,故诉至本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两个女儿随原告生活;3、被告承担两个女儿的生活学习等费用暂定每月各800元;4、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纠纷;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XX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结婚证2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

2、XX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离家两年,杳无音讯,双方感情破裂。

被告赵XX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举证,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韩**与赵**2002年一起打工相识,2005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8日生一女韩X甲,2011年8月26日生二女韩X乙。被告自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但是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婚生二女现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不宜改变其生长环境,由原告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对于原告请求的孩子抚养费,本院酌定每个孩子每月30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到庭,对可能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明,双方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韩XX与被告赵XX离婚。

二、婚生女韩X甲、韩*随原告韩XX生活,被告赵XX承担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300元,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至孩子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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