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陈杨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原告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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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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