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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陈杨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原告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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