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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