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亦不清楚被告其他有关身份的情况,致使法院无法核实被告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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