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亦不清楚被告其他有关身份的情况,致使法院无法核实被告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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