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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高*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娟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9日生一子高*乙(现年12岁),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脾气差异较大,常为琐事打闹,因矛盾无法调解无法共同生活。被告把家里所有拿走,不给原告钥匙,加之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3年10月原告被逼离家出走至今,已两年有余。为了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高*乙随谁共同生活,尊重孩子意愿,抚养费由法院判决;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高*甲辩称,2008年地震前,原告带家里的钱弃子离家,地震后费尽周折才找到了;之后原、被告挣的钱自己管理自己的;2013年9月18日,被告干活回家后原告如变了一个人,并三天两头闹事;2013年10月23日下午,原告收拾了两大包袱东西离家出走,我打电话叫她回家,她答应回家但后面没回家,原告离家后孩子一直由我抚养。如果原告答应能一次性支付孩子生活费、精神赔偿费15万元,孩子由我抚养,我就同意离婚,否则不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9日生一子取名高*乙。婚后双方常为琐事打闹,2013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孩子由被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卷为凭,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是生活的伴侣。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互帮互助,共同成长。原、被告相识一年后结婚,并非草率结婚,现已共同生活十三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辩称给孩子15万元才同意离婚,从原、被告经济条件来看,被告的该答辩意见,实际为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被告以后多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共同为孩子营造健康成长环境。原告离家两年未能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以后应在这方面多做努力。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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