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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