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康**与葛**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红卫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5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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