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原告王**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巨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高**诉实行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与王*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徐*与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娟诉王晓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平诉被告苟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董*离婚纠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