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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生育。举行婚礼当天双方因“离娘钱”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打架,并多次报警。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交往近半年时间才结婚,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生活,避难不了磕磕绊绊,但是并没有对原告拳打脚踢。其将三年的收入都投入了家庭,是真心实意与原告过日子,因家庭琐事与原告观点不一,发生口角和争执,是难免的,但是其原意与原告一起共同努力,消除不快,使双方的生活越来越幸福,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5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生育。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和打架。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起诉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充分,为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均系再婚,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表示原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当多交流多沟通,处理矛盾应注意方式方法,使夫妻关系尽快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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