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梁**与李*离婚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68号院7号楼2单元10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梁**(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311283916)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