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李*离婚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梁**与李*离婚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68号院7号楼2单元10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梁**(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311283916)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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