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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委托代理人卢*一、张**,被告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卢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足1月后,给付被告巨额彩礼于2014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过完春节原、被告即去外地打工。由于婚前了解少,在打工期间经常发生矛盾,日子一直奈何过着。至2015年8月,双方实在奈何不下去了,被告便独自一人回家,随后原告也返回家中。被告一直我行我素,任何事情都不给原告和家人讲,也不和原告说话,原告只得外出打工,被告回娘家居住,至此互不联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彩礼161500元,返还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银镯子1对,手机1部。

原告卢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身份证,2、结婚证。

被告辩称

被告解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被告经原告妹*介绍相识,互相通过微信聊天了解3个月后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原告对被告关爱有加,在外打工时接送被告下班,给被告买东西,双方未发生矛盾。2015年8月,被告因未能怀孕回家检查,后在宝鸡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不到一月原告便起诉离婚,给被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较大伤害,原告的离婚理由不充分,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原告妹夫介绍原、被告相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了解3个月后,于2014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春节过后,原、被告去外地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能相互关爱、相互照顾。2015年8月,被告因未能怀孕返回陇县检查身体,并于9月1日在其母亲陪同下在宝鸡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为方便治疗,被告在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互敬互爱,相互扶持。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夫妻关系融洽,双方没有发生影响夫妻感情的矛盾,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卢某某与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上诉。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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